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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学会量化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

2018年12月26日10:45作者:量专委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市场学会《关于成立中国市场学会量化金融专业委员会的决定》(编号【2018】4),特制订本团体章程。

第二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市场学会量化金融专业委员会”,简称“量专委”,英文译名Quantitative Finance Committee of CMA,缩写QFCC。

第三条 本团体经中国市场学会批准在北京设立,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指导、中国市场学会管理下,根据自愿原则,由量化金融与金融工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金融机构高级专业人员、科研教育人士发起和组建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积极推动量化金融理论与实践的学术创新、学术研究和学术进步;切实组织财经金融各项学术标准和应用标准的社会开发与实施;努力促进金融工程、量化金融等相关分析方法和实践方式在中国金融行业与金融投资行业的广泛应用;深化财经金融、量化投资、金融风险管理、金融科技等领域的职业发展和高级专业人才培养;积极组织金融领域专家资源,聚焦现代金融的前沿发展,通过调研、咨询、交流、培训、出版等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行业交流,全面服务于中国金融行业。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国家民政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市场学会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行业专题研究及调研:开展学术实践交流、技术研究和专题研究;接受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委托,开展学术、科研课题研究和战略规划调研及服务,编制金融相关领域的调查报告、行业报告、分析报告等,向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和决策参考信息;
(二)学术研讨及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与实践交流、学术与技术研讨活动,推动金融工程、量化金融、金融科技、金融风险管理等各领域的学术研究、学术创新和学术进步;
(三)学术与应用标准的开发与实施:组织专家力量,发挥社团功能,开发并实施包括量化金融在内的金融领域的学术标准、应用标准和职业人才标准;
(四)教育培训:开展相关领域的专业培训工作,为财经金融各行业培养高级专业人才;
(五)学术报告与专业资料出版:开展基于量化金融专业的书刊编辑和出版工作;
(六)其他:开展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采用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单位会员 1、 拥护和遵守团体章程; 2、 愿意加入社团为促进中国量化金融事业贡献力量; 3、 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财经科研教学单位、其他金融服务相关机构; 4、 专业及地方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
(二) 个人会员 1、 拥护和遵守团体章程 2、 愿意加入团体为促进中国量化金融事业贡献力量; 3、 从事量化金融等相关领域研究工作和实务工作并有独特见解的专家学者和机构管理人员; 4、 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须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四)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本团体是中国市场学会的专业二级分支机构,实行中国市场学会领导下的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本团体设置委员会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常务)副主任和秘书长须得到中国市场学会的正式任命。

第十七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团体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会主要负责人由中国市场学会任命。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任免理事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五)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下设学术委员会,接受中国市场学会和中国市场学会量化专业委员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均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须得到中国市场学会的正式聘任。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任中外籍的荣誉主任和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单位、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中国市场学会核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本章程自中国市场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